什么是不動產不動產的特性
什么是不動產不動產的特性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guī)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等,那么你對不動產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不動產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不動產的概念
概念定義: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tài)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tài)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guī)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房地產(real estate,real property),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不動產的特性
自然特性: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shù)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社會經濟特性:體現(xiàn)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的特性。
1、價值量大: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yōu)先順序:商業(yè)、辦公、居住、工業(yè)、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為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過設置管制權、征收權、征稅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5、難以變現(xiàn)性:也稱為變現(xiàn)力弱、流動性差,主要由價值高、不可移動、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響變現(xiàn)的因素主要有不動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價值量、可分割性、開發(fā)程度、區(qū)位市場狀況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動產由于面積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人口增加等,其價值隨著時間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動產能抵御通貨膨脹。
不動產的性質類型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tài)。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guī)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xù),否則不發(fā)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guī)定。
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有其他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分離說與吸收說之分。根據(jù)吸收說,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同理,莊稼等土地上的附著物也被土地吸收,也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也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所以根據(jù)不動產的定義以及吸收說的理論,在實體上只有土地為不動產。吸收說可以說是傳統(tǒng)法理,但是這種制度隨著現(xiàn)代經濟的發(fā)展,也有了發(fā)展。比如德國為了突顯房屋的價值,使其與土地在價值上分開,但又不違背傳統(tǒng)法理,就提出了地上權制度,然后根據(jù)吸收說,讓地上權吸收房屋,這樣也就符合吸收說的理論了。而另一些國家卻與此相反提出了分離說。根據(jù)分離說,土地與附著于土地的物(特別是價值明顯的物如房屋)分離為不同的不動產。如土地上建立一個房屋,此時土地與房屋為不同的不動產,但是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與之相一致或協(xié)調的制度,如日本因此提出了法定租賃權與法定地上權,這樣土地為獨立的不動產,法定租賃權或法定地上權與房屋合并成為獨立的不動產,然后就符合了傳統(tǒng)法理。
一般國家都規(guī)定不動產的類型,如我國規(guī)定不動產的類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構)筑物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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