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還是不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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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策略三:縮短用工時間。
雙倍工資計算的最常見的期間,是從入職后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如果將入職時間盡量往后推,則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就可縮短直至于無。所以用人單位會盡量將入職時間往后推遲。
入職時間是要由用人單位舉證的。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的入職時間比勞動者一方所主張的更靠后,那么用人單位應該拿出證據來,否則就應該按照勞動者所主張的時間來認定。
用人單位策略四:降低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這里涉及到幾個小問題:雙倍工資計算期間內的加班費是否要計入雙倍工資之內?《勞動合同法》條文是說“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所謂“工資”,按理說是包括加班工資的。但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加班費已經發(fā)放,計算雙倍工資時也不再剔除。如果加班工資有拖欠,未發(fā)放,也不會支持勞動者主張將拖欠的加班費再計算雙倍。這無疑顯得有些矛盾,但實務中就是如此。
不管怎樣,加班費是否計入雙倍工資還是有爭議的。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可以主張將原來發(fā)的工資里面所包含的加班費剔除。而從勞動者一方的角度,則可不同意這種做法,如果有拖欠加班費,還可以主張加班費也屬于工資,也應該雙倍計算。兩方面的主張都有一定道理。
用人單位策略五:時效抗辯。
時效是指權利得到法律救濟的期限?!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而用人單位以仲裁時效期間已過為由抗辯,在北京的某些城區(qū)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此時,勞動者應盡量找出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證據以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