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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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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基本農田保護具有保障糧食、生態(tài)安全,防止城市過度擴張的重要意義,但在我國基本農田實施規(guī)劃管制和使用限制,會對農民的經濟收入造成影響。下文是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歡迎閱讀!

        合肥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基本農田的保護,穩(wěn)定耕地面積,促進農業(yè)生產和國民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安徽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口增長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和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qū)域。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規(guī)劃、合理利用、用養(yǎng)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直接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工作。

        農場及農墾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業(yè)務上受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指導。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檢舉、控告和抵制的權利。

        第二章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劃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巨r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確需調整的,由原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第八條 在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時,應嚴格遵照國家土地管理局、農業(yè)部《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技術規(guī)程(試行)》。規(guī)劃要上下銜接,并與城市規(guī)劃、村鎮(zhèn)規(guī)劃及農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相協(xié)調。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應預留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及城鎮(zhèn)、村莊等規(guī)劃建設用地。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不得改變現行的農村土地使用方式。

        第九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糧、棉、油、麻生產基地和名、特、優(yōu)、稀、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wěn)產田和有良好水利條件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以及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城市和獨立礦區(qū)蔬菜生產基地和擬建設的蔬菜基地;

        (四)農業(yè)教學、科研、農業(yè)技術推廣試驗示范用地和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五)根據需要予以保護的耕地。

        第十條 劃入基地農田保護區(qū)的耕地分為三級。

        一級基本農田: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集中連片。一級基本農田長期不得占用。

        二級基本農田: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2010年前不得占用。

        三級基本農田:生產條件較差,產量較低。2000年內不得占用。

        全市一級基本農田面積不得低于基本農田總面積的90%。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劃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技術規(guī)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設立保護標志。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將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分解到農戶,落實到地塊。

        第十三條 縣(區(qū))人民政府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片、塊統(tǒng)一設置的永久性保護志牌上,應詳細標定保護面積、等級、期限、四至界限、管理責任人姓名及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專項檔案。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對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耕地逐片、塊登記造冊,編制圖表,并向市、縣(區(qū))土地管理部門報送以下檔案資料: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報告;

        (二)鄉(xiāng)(鎮(zhèn))基本農田保護規(guī)劃圖;

        (三)村分幅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片塊圖;

        (四)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分解表;

        (五)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匯總表;

        (六)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地塊登記表;

        (七)鄉(xiāng)(鎮(zhèn))各項建設預留地登記表;

        (八)其它有關檔案資料。

        縣(區(qū))土地管理部門向市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縣(區(qū))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

        以上規(guī)劃資料抄送同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抄送規(guī)劃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發(fā)布《基本農田保護公告》,公告應載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保護措施及獎懲制度。

        第三章 基本農田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對基本農田的水利、供電、道路、林網等基礎設施進行建設,逐步做到能排能灌,溝、渠、田、林、路配套。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及個人應增加對基本農田建設的設入,農業(yè)、林業(yè)、水利等部門應從本部門掌握的專項資金中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變化檔案,促進土地使用者采用先進農業(yè)生產技術,提高基本農田綜合效益,并為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yè)勞動者提供農業(yè)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基本農田的環(huán)境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對基本農田環(huán)境污染進行監(jiān)測、評估,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基本農田環(huán)境質量與發(fā)展趨勢的報告。

        第四章 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提擅自改變或占用。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內容包括:

        (一)基本農田的范圍、用途、等級、面積;

        (二)基本農田保護具體措施;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四)獎懲事項。

        個人或集體承包基本農田的,應在農業(yè)承包合同中載明對基本農田的保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耕地改為非耕地;

        (二)閑置、荒蕪耕地;

        (三)建窯、建房、建墳;

        (四)擅自挖沙、采石、采礦、取土;

        (五)排放污染性的廢水、廢氣,堆放固體廢棄物;

        (六)向基本農田施用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肥料、農藥;

        (七)毀壞水利排灌設施;

        (八)擅自砍伐農田防護林和水土保護林;

        (九)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

        (十)其它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其它建設工程應盡可能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確需占用的,按下列程序申領《非農業(yè)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耕地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和經批準的選址報告及占地范圍現狀圖,向縣(區(qū))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非農業(yè)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耕地申請表》及《非農業(yè)建設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耕地意見書》(以下簡稱《申請表》、《意見書》);

        (二)縣(區(qū))土地管理部門持《申請表》、《意見書》及擬被征地鄉(xiāng)(鎮(zhèn))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規(guī)劃圖(含村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分幅圖)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三)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土地管理部門,由省土地管理部門頒《許可證》。

        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領取《許可證》后,方可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外,還必須按下列標準繳納基本農田造地費。

        (一)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的,為征地補償、補助費用總額的2倍;

        (二)占用二級基本農田的,為征地補償、補助費用總額的1倍;

        (三)占用三級基本農田的,為征地補償、補助費用總額的0.5倍;

        (四)占用蔬菜基地內的菜地,按照《合肥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不再交納造地費。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低于造地費的,按造地費標準繳納。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占用基本農田3畝(含3畝)以下的造地費,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其余的均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征收,收取的費用應及時解繳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并定期返還給被征地縣(區(qū))專項用于基本農田開墾和中低產田改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開展一次基本農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評比活動,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保護基本農田有顯著成績的;

        (二)開發(fā)復墾后備土地資源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從事基本農田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獲得顯著成果的。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經批準征用基本農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超過一年未使用的,由市或縣(區(qū))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標準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兩年未使用的,由市或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七條 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耕地棄耕撂荒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

        (一)未經批準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耕地的;

        (二)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耕地的;

        (三)非法買賣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耕地的;

        (四)臨時占用基本農田逾期不歸還的。

        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許可證》,擅自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耕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除責令退還非法占用耕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外,并處每畝500-3000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擅自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取土、挖砂、建窯、建墳、采礦等嚴重毀壞耕種條件,以及將基本農田改為非耕地的,責令其限期治理,恢復耕種條件,并按被毀基本農田每平方米10-15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人為造成基本農田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鹽漬化、地力退化責令其限期治理,恢復耕種條件,培肥地力,可并處每畝100-3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造成基本農田損害的,責令責任者賠償受損害單位或個人的損失,并由環(huán)境保護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故意損壞和擅自移動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按每塊300-500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基本農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罰,除有專門規(guī)定外,一律由市或縣(區(qū))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農田保護

        基本農田保護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發(fā)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對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依法實行保護的一項土地行政措施?;巨r田保護的對象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yōu)、特、新農產品生產基地;高產、穩(wěn)產田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以及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大中城市蔬菜生產基地;農業(yè)科研、教學試驗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農業(yè)生產基地。

        現行《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并進行嚴格管理: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3.蔬菜生產基地;

        4.農業(yè)科研、教學實驗田;

        5.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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