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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院長工作會議講話稿(2)

      時間: 佩珊807 分享

        法院院長工作會議講話篇2

        同志們:

        基層建設,事關全局。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建設歷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20xx年和20xx年分別在長春和濟南召開了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現(xiàn)在又在廣東佛山再次召開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在不到八年時間里召開四次法院基層建設和人民法庭工作會議,足見我們對基層工作的高度重視。同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也非常重視基層建設,特別是去年濟南會議以后,各地積極爭取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對法院基層建設工作的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基層建設工作出現(xiàn)了喜人的局面。這次會議選擇在廣東召開,是因為廣東法院的基層建設和人民法庭工作做得很好,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物質裝備建設等各方面成績顯著。這是與廣東省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視與支持分不開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廣東,向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人大和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謝。

        最高人民法院重視基層建設的舉措得到了黨中央的充分肯定。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先后四次出席我們的會議并作重要講話。這充分體現(xiàn)了黨中央對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深入貫徹羅干同志昨天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認識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斷開創(chuàng)人民法庭工作新局面。

        昨天上午,黃松有同志就1998年以來全國人民法庭工作的情況作了總結,并對今后如何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作了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在新形勢下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問題,講幾點意見。

        一、 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義

        重視基層基礎工作,是我們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人民司法工作不斷取得進步的寶貴經驗。在不久前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和全國政協(xié)十屆三次會議上,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對一年來人民法院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尤其是對人民法院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這充分說明,我們堅持重心下移、抓基層、打基礎的工作思路是完全正確的。

        多年來,人民法庭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通過公正高效地審理大量案件,確保了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有力地維護了人民群眾生產與生活的基本秩序;通過訴訟調解和指導人民調解等多種方式,積累了中國特色的處理和解決民間糾紛的豐富經驗,使大多數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通過不斷改革,探索出一系列司法利民、便民和護民的新舉措,使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通過審判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在具體生動的案例中了解法律、認識法律,提高了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通過多年的培養(yǎng)和鍛煉,造就了一支甘于奉獻、顧全大局、不計得失、淡泊名利的優(yōu)秀法官隊伍。昨天受到表彰的就是他們中的杰出代表。在這里,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長期以來艱苦奮斗、無私奉獻在司法工作第一線的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親切的慰問!

        當前,人民法院的基層工作面臨著良好的發(fā)展機遇。尤其自去年羅干同志在濟南會議上發(fā)表重要講話以來,人民法院基層建設取得了可喜的進展,基層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審判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提高,審判作風進一步改善,一些長期困擾人民法院基層工作的問題和困難正在逐步得以解決。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加強人民法院的基層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常抓不懈,穩(wěn)步推進,重點突破,并向縱深發(fā)展?;谶@樣的認識,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今后將繼續(xù)把加強基層建設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點,特別是將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作為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重中之重。

        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踐行“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的有效途徑。“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題。我們講公正,是講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相結合的公正,是依照法律程序的公正,是符合廣大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公正;我們講效率,是法定時限內的效率,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是方便當事人訴訟、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效率。通過多年的實踐,我們已經逐步實現(xiàn)從簡單追求案件結果的公正到追求“有效率的公正”的轉變,這說明我們對司法活動規(guī)律的認識正在不斷深化。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人民群眾法治觀念不斷增強,通過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實現(xiàn)公正,已成為人們解決各種糾紛的重要選擇。但是公正的實現(xiàn)是需要付出代價的,甚至是高昂的代價,公正與效率往往成為一對矛盾。綜觀世界各國,面對案件數量的激增,也都努力在公正和效率、訴訟效益和訴訟成本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尋找一種既能實現(xiàn)公正,又簡便、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在這方面,我國的人民法庭制度具有巨大的優(yōu)越性。

        人民法庭是革命戰(zhàn)爭時期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創(chuàng)造,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繼續(xù)顯示出強大的生機和活力,尤其在實現(xiàn)“有效率的公正”方面具有特殊的優(yōu)勢。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群眾參與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則和“面向農村、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要求設立的。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既有一般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也有輕微的刑事案件,對于這些案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簡便快捷;人民法庭審理案件的地點,或法庭駐地,或田間地頭,可以減少群眾來回奔波;人民法庭審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獨任審判和調解,當事人易于接受,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據統(tǒng)計,人民法庭辦理的案件占全國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總數的40%左右,99%以上的案件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絕大部分當事人服判息訴,上訴率僅為9.86%,二審改判、發(fā)回重審的僅占上訴案件的16.13%;很多人民法庭近年來的案件上訴率為零,不少法庭幾年來沒有被改判、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梢姡嗣穹ㄍスぷ髯龊昧?,不僅可以從源頭上實現(xiàn)司法公正,而且可以實現(xiàn)“有效率的公正”。

        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堅持走群眾路線,落實司法為民的重要渠道。我們強調基層工作的重要性,不僅因為基層工作是我們全部工作的重心和基礎,更重要的是,基層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群眾工作。群眾工作做好了,我們的各項工作就有了取之不盡的動力和源泉。在幅員遼闊、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qū)和部分城鄉(xiāng)結合地區(qū)設立派出人民法庭,就地審理案件,及時調處糾紛,正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審判工作中的重要體現(xiàn),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大創(chuàng)造,也是人民法院落實司法為民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我們講“司法為民”,不僅僅是方便群眾訴訟的問題,更為重要的,它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是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黨的執(zhí)政為民的根本要求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人民司法的各項工作都是為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無論是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還是方便人民群眾訴訟,都體現(xiàn)了司法為民的要求。我們所講的“民”,是指人民群眾的整體,當然也包括訴訟當事人,但絕不是一方當事人。如果片面地把司法為民的宗旨理解為“司法為一方當事人”,就誤解了司法為民的真諦,就把司法為民的要求庸俗化了,就會產生難以克服的矛盾,走人誤區(qū)。

        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基層的基層”,植根于人民群眾中間,與人民群眾接觸最廣,聯(lián)系最緊,是落實司法為民“關鍵的關鍵”。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需要人民法庭去落實,司法為民的新途徑,也需要人民法庭去探索。多年來,人民法庭創(chuàng)造了許多司法為民的新鮮經驗和有效措施。如就地審理,巡回審理,在廣大的牧區(qū)設立帳篷法庭,在旅游區(qū)設立流動法庭,等等,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受到人民群眾的交口稱贊。

        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zhàn)略任務,意義重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質上應該是一個法治社會。只有法治,才能實現(xiàn)民主,實現(xiàn)社會公平和正義;只有法治,才能使社會充滿誠信,充滿活力;只有法治,才能使社會安定有序,實現(xiàn)人與自然的和諧發(fā)展。當然,和諧社會并不意味著沒有矛盾,而是意味著有了矛盾可以依法有效地加以解決。在社會主義社會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各種矛盾、沖突、糾紛都將大量存在,作為專門解決社會糾紛的機構,人民法院的任務將會更加繁重,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責任將會更加重大。

        人民法庭植根于基層,處在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線,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和諧社會首先要求是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沒有穩(wěn)定,談不上和諧,而目前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很多。正如羅干同志在講話中所指出的,“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基層、暴露在基層,促進和保障社會和諧的重心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鶎拥膯栴}解決不好,局部性矛盾可能演化為全局性矛盾,非對抗性矛盾可能發(fā)展為對抗性矛盾。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定紛止爭的裁判員,又是辨法析理的宣傳員,還是社情民意的調研員。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構筑起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社會穩(wěn)定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就為構建和諧社會特別是農村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創(chuàng)造了重要條件。

        二、 下大力氣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重點問題

        幾年來,人民法庭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與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日益增長的需要相比仍有很大距離,人民法庭自身工作也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當前,我們要從人民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人手,著重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要進一步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打官司難”問題。對人民群眾來說,“打官司難”難在哪里?難就難在費時、費力、費錢。先說“費時”。案件的審判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特別是一些案情復雜的案件,尤其如此。作為人民法庭來講,要盡量縮短審理的時間,避免“馬拉松”式的訴訟。應該說,人民法庭由于多采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間相對較短,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如實行立審分開,規(guī)范審判流程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有的法院沒有正確理解和適用,簡單、機械地進行流程管理,即使那些完全可以由人民法庭即收即結的簡易案件,也要排期走完所有流程,造成時間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再說“費力”。當事人訴訟在人民法庭,但立案、交納訴訟費用和退費卻要到基層法院機關,尤其是在欠發(fā)達的地區(qū)、山區(qū),交通條件落后,群眾去一趟縣城不容易,參與訴訟有許多不便。另外,一些群眾缺乏法律常識,不知道如何取證、舉證,打起官司就更加費力了。再說“費錢”。打官司要交案件受理費、要花交通食宿費,這是必要的,但問題是一些生活困難的群眾拿不起這種費、那種費。如此等等。

        解決“打官司難”問題,首先,要改進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管理,推廣遠程立案系統(tǒng),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其次,在規(guī)范人民法庭的設置、優(yōu)化人民法庭布局的同時,可以采取設立辦案點等形式,加大巡回審理的力度。過去,針對林區(qū)、牧區(qū)和水上作業(yè)的特殊情況,各地基層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精神,探索出許多切合實際的巡回審判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要繼續(xù)探索,積累經驗。第三,要進一步擴大司法救助范圍,完善司法救助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公布《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 》,對涉訴的農村“五保戶”等14種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一律給予司法救助。同時,對涉訴群眾進行訴訟風險提示和訴訟引導,努力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二是要進一步解決極少數案件存在的司法不公問題。公正是司法活動的靈魂和生命,也是人民司法的本質要求。要進一步強化“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眾,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眾”的觀念??陀^地說,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總體上是公正的,這可以從我們抽查的結果中看出來;也可以從上訴的數字和改判的數字中得出結論。但是,少數案件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人民群眾的反映還很強烈。

        導致極少數案件司法不公的原因十分復雜,具體到人民法庭來說,除了法官適用法律水平不高等原因外,主要是“三案”。一是關系案,要堅決防止“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不良現(xiàn)象;二是“人情案”,要徹底破除“人情大于王法”的封建觀念;三是“金錢案”,要絕對摒棄“有錢能使鬼推磨”的庸俗哲學。上述“三案”為數雖少,但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傷害了人民群眾的感情。人民法庭的每一位法官都要意識到,案件標的有大小之分,適用法律有難易之別,但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不能有主次之分,公平正義的獲得不應有先后之別。案件久拖不決,裁判不公,執(zhí)行不力,不僅會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更重要的是,會加劇基層人民群眾千百年來形成的厭訟、懼訟心理,進而動搖對國家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人民法庭的每一位法官,都要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做到不為人情所惑、不為金錢所動、不為權勢所迫,不違法辦案,不違紀辦案,不違心辦案,胸懷公正之心,奉行公正之舉,以公正之能取得公正之效。

        三是要進一步解決少數法官存在的作風不好、形象不佳等問題。作風問題至關重要。小到一個人、一個單位,大到一個黨、一個國家,都有一個形象問題。人民法院的形象,是通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和作風反映出來的。而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與人民群眾接觸最多,在人民群眾尤其是廣大農村群眾眼中,人民法庭的形象,就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人民法庭法官的形象,就代表了廣大人民法官的形象。我們的法官是熱情周到還是冷若冰霜,是忠于職守還是敷衍推諉,是高效快捷還是疲塌拖拉,是清正廉潔還是貪污腐化,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心中有桿秤。審判作風不好,審判形象不佳,人民法庭的工作就得不到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就會降低整個司法工作的公信度。

        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要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不斷增強司法為民的意識,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具體措施,繼續(xù)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為誰司法、怎樣司法”這一根本問題,以審判作風建設的實際成果,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滿意。要及時、熱情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防止和克服冷漠、生硬、粗暴、簡單、推諉以及其他不良作風,始終保持一股蓬勃朝氣、昂揚銳氣和浩然正氣,始終做到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甘于奉獻、勇于進取,樹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要學習以宋魚水、蔣慶、李增亮等為代表的新時期法官淡泊名利、甘于清貧、無私奉獻的精神,將這些優(yōu)秀法官信仰的“法不可偏、錢不可貪、官不可討”的人生準則和“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工作追求,作為人民法庭法官和工作人員的座右銘,做一名無愧于時代和法律的公正司法、傾心為民的好法官。

        四是要進一步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人民法庭處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中的矛盾和糾紛。人民法庭的法官要及時有效地化解這些糾紛,除了要精通法律,還必須熟悉民情。如果不了解人民群眾所思所慮,不了解人民群眾所欲所求,不了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原因,不了解當地風俗民情,要依法妥善化解群眾之間的矛盾糾紛,要處理和協(xié)調好群眾之間的利益關系,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是不可能的。法官既要善于運用法律,又要考慮社會效果,否則案子雖然判了,但是矛盾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當事人仍然申訴不止,案結事未了。因此,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須學會做群眾工作,引導群眾采用正確的態(tài)度理解法律、對待糾紛。每個案子不僅要公正審理,而且要把道理說清楚;不僅要讓人民群眾得到司法公正的結果,而且要讓人民群眾通過看得見、信得過的公開、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

        在這里,我要特別強調一下訴訟調解。注重調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優(yōu)勢。調解集法、理、情于一體,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效節(jié)省司法資源,是解決基層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最佳方式,對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具有重大意義。要善于分析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地進行調解,做到對癥下藥,有的放矢。要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盡可能“化干戈為玉帛”,妥善處理矛盾糾紛,促進民事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增強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進一步推動社會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完善。

        三、 正確處理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幾個關系

        人民法庭在解決上述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關系:

        一是要處理好便于人民群眾訴訟與便于人民法院審判的關系。便于人民群眾訴訟與便于人民法院審判,是我國建立人民法庭制度的出發(fā)點和立足點,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創(chuàng)造和貢獻。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如何將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和優(yōu)化整合審判資源有機結合起來,將人民法庭設置的合理性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規(guī)范化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司法改革的力度、人民法庭的發(fā)展速度和廣大人民群眾可承受的程度結合起來,如何將減少人民群眾訟累與保障當事人訴權結合起來,切實做到既便于當事人訴訟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高效地審判案件,是新時期人民法庭工作面臨的新問題。

        便于人民群眾訴訟和便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是辯證統(tǒng)一的有機體。在人民法庭的設置和調整問題上,要考慮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經濟社會發(fā)展很不平衡,各地交通狀況也相差很大等實際情況,防止一刀切。在司法權力的行使上,應當重視當事人司法救濟請求權的依法實現(xiàn),凡是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當由人民法庭管轄的民事糾紛,人民法庭不得推諉;對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糾紛類型,人民法庭應當認真研究,不能簡單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理由拒絕受理;對于不應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具體說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二是要處理好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系。通過審判活動積極參與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轄區(qū)內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庭的應盡職責。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在追求法律價值的同時,也不應忽視或不顧其他社會價值。人民法庭要通過審判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養(yǎng)成守法習慣,遵守社會秩序,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但是,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不是當地政府的下屬部門,不能離開審判活動搞其他工作,不得超越審判職權介入行政執(zhí)法活動和從事地方經濟事務,不得參加行風評議等活動。

        三是要處理好坐堂問案與巡回審判的關系。審判工作是一種專門化、職業(yè)化程度較高的工作,具有自身特有的內在規(guī)律和特點。審判程序應該規(guī)范,審判場所應該莊重,司法活動應具有中立性和被動性。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法庭不應脫離國情,超越政治、經濟和自然條件,盲目追求“坐堂問案”。人民法庭要從實際出發(fā),繼承人民司法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在廣大的農村地區(qū)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巡回審理,就地辦案,把糾紛消滅在田間地頭,將矛盾化解在糾紛現(xiàn)場,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當然,絕不能夠搞什么“主動挖案源”、“上門攬案件”等違反司法規(guī)律的做法;要尊重當事人對審判方式的合理選擇,對有關程序進行必要的簡化,但必須保證當事人訴權的充分行使。

        四是要處理好司法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司法調解與判決,都是人民法庭依法調整社會關系、處理社會糾紛的重要方式。一段時期以來,由于強調依法判決,司法調解有所弱化,調解率有所下降。而判決的增加在增強群眾法制觀念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效果,如有些案件判決后上訪增多,對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造成一定影響。近幾年,人民法庭開始重新認識調解的功能,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要求,調解率不斷上升,上訴率、申訴率、申請再審率下降,息訴率提高,逐步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當然,我們強調調解,也不應走向另一個極端,要注意把握好調解與裁判的辯證關系,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強制調解,不能久調不決、拖延訴訟,更不能以調解為名,片面維護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要注意把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點,提高調解水平,真正做到定紛止爭。

        五是處理好法官審判與人民陪審的關系。今年5月1日開始,全國人大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下稱《決定》)正式施行,為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工作增添了新的活力?;鶎尤嗣穹ㄔ杭捌淙嗣穹ㄍヒJ真貫徹《決定》,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應當說,人民法庭制度與人民陪審制度,一個是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制度,一個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制度,二者相得益彰。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對人民群眾的所思所想最為了解,也更善于做群眾工作。因此,人民陪審員既可以與法官一起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也可以幫助法官對當事人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人民法官精通法律,而人民陪審員則了解民情,二者有機結合,可以使人民法庭的力量更加充實,審判和調解工作更有成效,實現(xiàn)情、理、法有機結合,實現(xiàn)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四、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人民法庭工作的幾點要求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人民法庭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黨委領導、人大監(jiān)督和政府支持下,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按照司法為民的宗旨要求,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堅持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遵循審判規(guī)律,規(guī)范審判管理,完善審判制度,穩(wěn)定法官隊伍,提高整體素質,優(yōu)化法庭布局,加強基礎建設,落實經費保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當前,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在人民法庭隊伍建設方面加大力度。近年來,一些地方的人民法庭,現(xiàn)有的人才留不住,新的人才不愿進或進不來,出現(xiàn)人才斷層。人民法庭人員數量銳減,1998年人民法庭工作人員達75553人,現(xiàn)在只有41109人,下降幅度超過40%。這種情況必須引起各級法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胡錦濤提出的對基層干部要“真正重視,真情關懷,真心愛護”的要求,想方設法替人民法庭的法官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多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依法保障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要讓廣大法官意識到,“將帥起于行伍”,越是條件艱苦的地方,越能鍛煉和培養(yǎng)干部。當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fā)展程度還不夠高,特別是地區(qū)差別還比較大。作為人民法院的領導,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質待遇;另一方面,要堅持用思想感人、事業(yè)留人、理想育人。要將政治強、業(yè)務精、會管理的優(yōu)秀法官選拔為人民法庭庭長;人民法庭的優(yōu)秀法官要優(yōu)先提拔,在進修培訓方面要優(yōu)先考慮,真正將人民法庭變?yōu)槿嗣穹ㄔ簩徟泄歉傻某砷L基地、領導干部的選拔基地、新進人員的培訓基地。對于中編辦為人民法院第一批增補的編制,要嚴格按規(guī)定分配和使用,主要補充基層法院人員編制不足的問題,優(yōu)先用于解決少數地區(qū)存在的“一人庭”、“兩人庭”甚至有庭無人的問題。

        二是要在人民法庭管理方面加大力度。我們經常說,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潔。人民法庭遠離法院機關,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外界干擾較多,因此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健全和完善人民法庭審判管理、隊伍管理、政務管理制度。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下發(fā)的《關于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見》,不斷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素質;要強化審限意識和程序意識,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要嚴格按照《法官法 》有關法官“十三種不得有行為”的規(guī)定和《人民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的要求,建章立制,規(guī)范人民法庭法官的業(yè)內業(yè)外活動,真正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保護人;要加強對人民法庭的經費管理,嚴格杜絕亂收費、亂攤派等不良現(xiàn)象,嚴禁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

        三是要在加強對人民法庭的指導監(jiān)督方面加大力度。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加強對人民法庭的指導監(jiān)督,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的共同職責。進一步健全對人民法庭的指導聯(lián)系制度,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及時解決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促進人民法庭審判質量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要及時對人民法庭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進一步貫徹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若干意見 》,不斷完善包括“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和“不必為”的保障機制的監(jiān)督體系,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建設好人民法庭隊伍。

        四是要在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建設和經費保障方面加大力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建設,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基礎。大力加強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建設,不僅是為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提供基本的司法條件,而且是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同時也是增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鞏固執(zhí)政地位,充分體現(xiàn)執(zhí)政為民宗旨的重要戰(zhàn)略性措施。最近,中央決定用三年左右的時間把中西部地區(qū)“辦公無房、審判無庭”的人民法庭建設起來,建設經費由中央財政在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解決,建設用地等其他配套投資由地方承擔。這充分體現(xiàn)出黨中央對基層人民法庭建設問題的重視和支持。中西部地區(qū)承擔有人民法庭建設任務的基層法院,必須認真做好前期準備。東部地區(qū)的人民法庭建設雖然沒有中央財政的專項補助,也應當在各級黨委領導、人大監(jiān)督和政府支持下,根據當地的經濟發(fā)展狀況和人民法庭開展工作的實際需要,把人民法庭基本建設納入財政預算,用三年左右的時間,把審判和辦公用房建設起來。在人民法庭的建設中,無論是東部,還是中西部地區(qū),無論是使用中央財政的建設資金,還是地方財政的投資,都必須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既要滿足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又要符合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切忌貪大求洋,盲目攀比。對于人民法庭的專項建設資金,一定要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充分發(fā)揮其投資效益。在人民法庭的建設中,基層法院要加強領導和管理,高、中級法院要加強檢查監(jiān)督,同時也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幫助基層法院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困難。這里我強調,對于人民法院的基建工程欠款,一定要依靠當地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盡快清還;今后各地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設一定要量力而行,嚴格控制支出,不能形成新的債務負擔。

        經費保障問題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一大難題。目前,中央已經把制定司法機關的經費保障標準,切實解決司法機關的經費保障問題列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抓緊制定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標準,努力爭取將人民法庭所需經費全部納入基層法院的經費預算之中,由財政預算統(tǒng)一給予保障。在確定基層法院經費保障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人民法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優(yōu)先給予保證。

        同志們,加強人民法庭建設,是一項事關人民法院整體發(fā)展的大事,需要各級法院齊心協(xié)力,共同推進。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各高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研究本轄區(qū)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項,統(tǒng)一部署各個階段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務,定期檢查轄區(qū)內人民法庭工作,及時總結推廣人民法庭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以求真務實、開拓進取的精神,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努力開創(chuàng)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讓我們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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