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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電動車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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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電動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成都市電動車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成都市電動車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成都市電動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護騎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用直流電源(電瓶)驅動,并具有腳踏驅動功能,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供單人騎乘的兩輪車。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必須良好。車身牢固,制動、轉向、車鈴或喇叭、前大燈和反射器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或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其產品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性能的評審。

        未經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行駛。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六條 本規(guī)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fā)專門的號牌、行駛證。牌、證不得涂改、挪用、偽造、重領或冒領。

        電動自行車號牌分前后兩面,前號牌為分合式防盜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

        無號牌或號牌不齊全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入戶、異動,申請人應在三十日內憑身份證明、購車發(fā)票、車輛合格證到市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手續(xù)。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牌、證遺失后,應在三十日內,持遺失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攜車向原發(fā)證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條 在用的電動自行車每兩年審驗一次。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年滿十六周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第十二條 外地籍電動自行車必須辦理異動手續(xù)后,方可在本市二環(huán)路(不含二環(huán)路)以內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邊行駛。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號、標志,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駕駛時,須攜帶行駛證;

        (三)不準酒后駕駛;

        (四)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齊全或安全設備失效的電動自行車;

        (五)不準帶人或拖帶車輛;

        (六)車輛載物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廳,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厘米,寬度左右不得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除遵守以上規(guī)定外,還必須遵守有關自行車駕駛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停放電動自行車必須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必須停在劃有停放車輛區(qū)域的線內。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占道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當場未交納罰款或不能當場處罰的,交通民警可暫扣其車輛、牌證。

        暫扣車輛、牌證應開具暫扣憑證。

        被暫扣車輛人超過三十日不接受處理的,所扣車輛作無主車輛處理,

        第十九條 對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執(zhí)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秉公執(zhí)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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