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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方面的刑法畢業(yè)論文

      時間: 秋梅1032 分享

      死刑方面的刑法畢業(yè)論文

        死刑,又稱生命刑,是國家利用強制性法律來剝奪罪犯生命的一種刑罰。之所以稱之為人類歷史上最嚴厲的刑罰,是因為它對生命的剝奪是不可恢復的。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死刑方面的刑法畢業(yè)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死刑方面的刑法畢業(yè)論文篇1

        淺談關于死刑制度存廢思考

        死刑是國家為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實施的一種刑罰,因其是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刑罰,所以又被稱為極刑或生命刑。

        一、死刑的產生、發(fā)展及現狀

        (一)死刑的產生 早在自由刑和財產刑應用前,死刑就存在了。關于死刑的起源,除“死刑來自復仇”的說法外,還有“來自戰(zhàn)爭” 、但是追根溯源,死刑產生的根源,終究還是社會基本矛盾,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的結果。

        (二)死刑的發(fā)展。死刑正是在無數次的起伏震蕩中向前發(fā)展的,雖然有時會劇烈地反復,但是發(fā)展的總趨勢是很明顯的:從世界范圍內看,各國死刑的數量不斷減少,實際執(zhí)行的數量大幅下降,執(zhí)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現狀。死刑政策直接表現于各國死刑狀況并不是單純地廢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實上,各國立法對死刑的規(guī)定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絕對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在憲法或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廢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無規(guī)定死刑。2,相對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guī)定只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對叛國或者政治犯罪、軍事犯罪則保留死刑。3,實質上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條文中雖規(guī)定有死刑,但是在過去若干年內從未執(zhí)行死刑或者從未判處過死刑。

        二、各國關于死刑存廢之爭

        (一)死刑廢除論。意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里亞出版了一本至今仍響徹刑法學界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從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論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礎上,論證死刑的非正義性和不必要性,提出廢除死刑,主要提出了如下論點:1、人道主義者認為,天賦人權,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結束不可以剝奪。2.相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訂立契約的人們交出微小的權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權)組成了國家最高權利。3.終身奴役刑在預防犯罪方面優(yōu)于死刑。況且死刑對諸如激情殺人、政治犯罪、欲殺人后自殺者等無法形成其內心恐懼。4.死刑錯用,無法挽回。5.教育刑論者認為,刑罰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會,從而改造罪犯防衛(wèi)社會。

        (二)死刑保留論。“殺人者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根本無須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論證。當死刑廢除論產生后,才有學者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研究。保留死刑論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殺人者償命”是人類社會長期以來承襲的法律觀念,至今仍為廣大民眾所認。 2.“趨利避害”是人們衡量利弊得失時的本能反映和選擇,因此,死刑對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3.“絕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者對其所參與訂立的社會契約的公然違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處罰是其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4.由于社會狀況復雜,難免在一定時期出現窮兇極惡的犯罪,而死刑是對付特定惡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終身監(jiān)禁或終身奴役刑存在浪費資財和罪犯脫逃再度危害社會兩個弊。

        三、中國關于死刑制度存廢的爭論

        (一)我國死刑廢除論學者的觀點

        我國的香港、澳門也已經廢除了死刑。

        1、死刑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殺人償命”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原始的同態(tài)復仇觀念如出一轍。今天的懲罰不在于單純的肉體痛苦,而是重在靈魂上的教育和改變,這也是文明社會的需要和表現。

        2、死刑涉及到對生命權的保護,社會應該為犯罪行為承擔必要的代價。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間的,對于犯罪人的譴責,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還應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會和自然環(huán)境。

        3、死刑錯用,無法挽回。中國是一個正在向法治國家邁進的發(fā)展中國家,所以法制不夠健全,法治觀念還不夠深入,人民法律意識淡薄,這就容易導致惡性案件頻發(fā),有很多人無罪或者罪不該死,卻被判處死刑。處于這樣的國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錯案的發(fā)生,方可適當恢復死刑,否則死刑不可不廢。

        (二)我國死刑保留論學者的觀點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起到更好的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刑罰越嚴厲,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嚇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所謂“殺一儆百”,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2、死刑可以從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沒有死刑,罪犯被判終身監(jiān)禁,他還是有可能在監(jiān)獄中犯罪,如殺人、越獄、毆傷其他囚犯等。只有將其處死,才可以防止他繼續(xù)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應得的報應,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滿足人們的報應觀念,滿足人們本能的報復心,對那些用殘忍手段殺害無辜者的犯罪人,理應受到相同的或相稱的處罰,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懲罰。

        4、執(zhí)行死刑比長期監(jiān)禁那些最危險的死刑犯人更省錢。處決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費一槍、一針的代價,長期監(jiān)禁則需要支出大量的財政費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長期監(jiān)禁中對社會的經濟貢獻很小。

        5、我國目前缺乏廢除死刑的物質條件并且不具有廢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礎。

        四、中國廢除死刑的道路選擇

        中國可不可以廢除死刑?從長遠來看,廢除死刑是我國刑法發(fā)展的必由之路。從目前來看,我國在物質和精神上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我國社會物質生產水平和國民生活水平總體較低,人的物質生產潛能尚未得到充分發(fā)揮。因而人的生命價值相對較低,群眾對于他人生命的尊重程度不高。在這種情況下,將嚴重犯罪者處以死刑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

        2、 在我國,人權意識尚未得到充分發(fā)展,自由的價值在人的總價值中的地位不高。若以無期徒刑作為最高刑種則不足以威懾那些試圖嚴重犯罪者。

        3、刑罰報應觀念在國民心理結構中根深蒂固,殺人償命的思想十分濃厚,冒然廢除死刑則會刺激國民脆弱的心理平衡并將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

        當然,現階段我國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物質和精神條件,并不意味著我們不能主動追求這些條件的實現和以后也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

        死刑方面的刑法畢業(yè)論文篇2

        試談我國死刑的適用

        一、死刑的概念和起源

        (一)死刑的概念。死刑,又稱生命刑,是國家利用強制性法律來剝奪罪犯生命的一種刑罰。之所以稱之為人類歷史上最嚴厲的刑罰,是因為它對生命的剝奪是不可恢復的。在封建社會,死刑是統(tǒng)治者為了鞏固其統(tǒng)治利益,維持社會秩序。死刑執(zhí)行范圍廣泛,程度上也很殘酷。近代以來,死刑是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死刑的起源。死刑起源的主要內容包含兩點: 一是死刑的產生時間,二是死刑的產生緣由。

        首先,在法律史學者們討論死刑產生的時候,有三種看法: (1)刑罰在堯舜時期產生,故死刑也產生在此時。(2)法律和刑夏朝產生。夏朝形成國家以后,為了體現階級意志,維護階級統(tǒng)治,必然會出現刑罰。(3)刑罰起源時間折衷說。根據這一理論,刑罰源于堯舜時代,在夏朝完成。

        基于此,有關死刑的產生,有客觀的人類學證據可以證明。據西方人類學的研究中,所有的原始部落中都有復仇這一現象。復仇是人類的本能。許多國家早期的法律都可以佐證,如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規(guī)定: “傷害他人眼睛、折斷他人骨頭、擊落他人牙齒的自由民, 應分別處以傷害其眼、折斷其骨、擊落其齒的刑罰。”可見死刑來源于復仇現象。

        二、國內外死刑與人權在理論與實踐中的現狀

        (一)死刑與人權在我國理論與實踐中的現狀。我國刑法中依舊保留著死刑的刑罰,但在保障人權方面并不完善,我國刑法理論界的學者也曾展開過激烈的討論,想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不與罪刑法定原則產生沖突,比如,我國曾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廢除了大約13項死刑制度,這一舉動表明我國在健全法律制度方面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人權雖然已經被寫入憲法,但是在實施方面還需要完善。需要將發(fā)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與我國的具體時間相結合,逐步的摸出一條適合中國本土的方式。

        (二)死刑與人權保障在其他國家的現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權意識在人們的思想中逐步萌生,很多國家把死刑廢除了。但在有些發(fā)達國家,依然保存這項制度。美國曾廢除過一次,但又在1972年恢復,美國所使用的死刑制度并不是在其全國通用,各個州都不同。50個州中,其中有23個州廢除了死刑。

        日本的刑法中也一樣保留著死刑,其刑法中規(guī)定的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004年的修改又對有期徒刑的期限做了提高,且加重了有些罪行的刑罰,但是對于違反經濟類的犯罪并沒有規(guī)定死刑,懲罰相對而言較輕。

        德國刑法中已經廢除了死刑。即使是對謀殺罪,也僅是處于監(jiān)禁的刑罰,且分為有期監(jiān)禁和無期監(jiān)禁,無期監(jiān)禁是針對于特別嚴重的罪行。有期監(jiān)禁期限上至十五年,下至一個月,由此可見德國的刑罰較其他國家都輕。

        (三)死刑存廢與人權保障的沖突

        1. 死刑刑罰是否違背人權保障。死刑是剝奪罪犯的生命,而剝奪生命就等于侵犯人權,因此死刑與人權會有沖突。但是如果廢除死刑,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得不到補償,這對于被害人而言不公平,所以也就等同于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權。

        我國現行刑罰主要是以道德教育為主,刑罰懲罰為輔的。只有少數人可以理性看待死刑,仍有大部分人認為殺人就應償命。這種思想的存在必然會或多或少影響著很多國家廢除死刑的進度。而在我國現階段,僅有一少部分人統(tǒng)一廢除死刑。不能不說不被這種思想影響。

        2. 死刑存廢與保障人權的沖突的解決。死刑制度與人權保障永遠都不能共存,也無法達到協調,關于二者的矛盾,唯一辦法就是廢一存一。為了社會公共秩序的正常運行民眾意識不可忽略,要從根本上使社會公民能欣然接受。同時,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場考慮,他們的犯罪行為也許并非是自身意愿,并且據了解,大部分犯罪人事后都會后悔,如果法律能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他們大多都會痛改前非。死刑具有最強威懾力,但是同時它也是一種低下手段,因為它滿足了人類的一種原始獸欲。我國作為文明大國,要理性的看待事實,對于罪犯主要還是應該進行教育引導,輔之以刑罰。

        三、死刑在我國刑法實踐中的選擇

        (一)我國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經濟基礎。社會經濟發(fā)展的結構不同就決定了人們對于犯罪態(tài)度的差異,比如,對于一起同樣的盜竊案件,在不同經濟發(fā)展結構的地區(qū)所產生的影響也是不盡相同的。在經濟發(fā)展水平較低的地方,人們收入不高,對金錢的追求欲望比較強,損失了一定數額時,社會危害就大大高于經濟發(fā)展水平高的地方,這道理顯而易見。由此得來,經濟發(fā)展水平越低,犯罪對民眾的影響力越大,人們對人權的重視程度越淡薄,對執(zhí)行死刑的呼聲就會越高。

        (二)我國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政治條件。眾所周知,民主政治是倡導法治的,這就破壞了濫用死刑的專制政治基礎,指出了死刑廢除的總方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主與法治穩(wěn)步發(fā)展,但是依舊不完善,仍然有相當長的路要走,我們應該根據本國實際國情,改革政治體制,不斷摸索適合本國的民主政治,為廢除死刑奠定堅實的政治基礎。

        (三)我國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人文背景。人文背景是一個國家長期積累的對已經發(fā)生的自然和社會現象的態(tài)度,表現為一種價值觀。目前我國人民大眾對于死刑的態(tài)度,還不能接受廢除。中國歷史悠久,長久以來的法律文化早已深入人心,“殺人償命”的刑罰觀念影響深遠。死刑歷史也很悠久,被實行了幾千年,在人們的思想中早已根深蒂固,難以撼動,對民眾來說,這種法律文化影響頗深,已經烙印在了民眾的腦中,這種人文背景是很難撼動的,需要長久的工作。

        結論

        死刑雖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項懲罰制度可以代替死刑。出于對人權的保護,死刑的廢除是必然的。任何國家都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國家之間文化背景不同,死刑的廢止也不可能統(tǒng)一。中國的死刑制度應以中國的基本國情為基礎,不能盲目跟風?,F階段,中國應該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嚴格措施限制死刑的適用,使死刑的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發(fā)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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