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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查封的法律規(guī)定的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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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查封的法律規(guī)定的最新內容

        查封在我國社會發(fā)展和行政管理過程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國的法律對查封是有明確的規(guī)定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2017年查封的法律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查封林權法律相關規(guī)定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fā)展。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yè)和飼養(yǎng)自留畜。

        城鎮(zhèn)中的手工業(yè)、工業(yè)、建筑業(yè)、運輸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行業(yè)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xiāng)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fā)展。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yè)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fā)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yè)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guī)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選)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法律規(guī)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等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第八十條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guī)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一條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guī)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選)

        (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法律對查封規(guī)定的注意事項

        1、查封期限得以明確

        銀行存款半年、動產1年、不動產2年

        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黃松有說,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動產和不動產的查封、扣押未限定任何期限,既不利于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也不利于充分發(fā)揮財產的效用和實現(xiàn)財產的流轉,造成了社會財富的浪費。此次司法解釋之所以規(guī)定不同的期限,主要是考慮到對動產與不動產、其他財產權的變價程序、變價方法有所不同,復雜程度也不同,因而所需要的時間也不同。同時,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內容。

        2、 第三人權益得以保護

        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法院可先查封再分割財產

        在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進行執(zhí)行時,有時會涉及第三人利益。司法解釋體現(xiàn)了一個司法原則:切實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執(zhí)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司法解釋規(guī)定,可以先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然后進行財產分割。財產分割后,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被執(zhí)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份額內的財產視為自行解除。

        比方被執(zhí)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被執(zhí)行人仍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但這個司法解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把剩余價款還清,法院應解除強制執(zhí)行措施。

        3、 不得明顯超額查封

        查封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zhí)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司法解釋規(guī)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司法解釋明確,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

        4 、6種情形應解除查封

        包括申請執(zhí)行人放棄債權的

        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6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或者案外人。

        這6種情形是: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申請執(zhí)行人撤回執(zhí)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zhí)行人和其他執(zhí)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債務已經清償的;被執(zhí)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規(guī)定,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5 、生活必需房不得拍賣

        以維持被執(zhí)行人簡樸的生活水平

        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司法解釋同時規(guī)定,對于超過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zhí)行。

        黃松有說,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當從嚴掌握可以變通的財產范圍,注意執(zhí)行的實際效果。只有人民法院根據情況認為適當,特別是預計該財產賣得的價金顯著超過代償物的價額時,才被允許,防止造成被執(zhí)行人嚴重的生活困難,應當維持其簡樸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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