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宅基地政策
2017年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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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宅基地新政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guī)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農民勢必和開發(fā)商有牽扯不斷地糾紛,因此在將來的征收過程中應盡量縮小公用地的范圍,減少土地征收對農民帶來的損失。
二、出讓、租賃、入股
城鄉(xiāng)一體化過程中,農民可以通過土地進行出讓、租賃、入股權等,實現農村土地的利益最大化。
三、改革農村宅基地政策
在新出臺的政策里,基本上是一戶一宅,對于一部分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的人,國家可以在經濟上進行補償,農村住宅區(qū)實現“一戶一宅”。
四、土地利益分配制度
在農村經常發(fā)生因個人和集體利益分配不公而引起的沖突。因此要完善土地利益分配制度、提高農民收入,把農民進城后的大量空余宅基地進行靈活的處理,兼顧多少的利益,讓農民進城后的生活有所保障,實現雙贏。
五、宅基地買賣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宅基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的,如果進行買賣,必須經過村委會的同意,且只能在同村的村民內部流轉。然而,現在有部分地區(qū)對此審核并不是很嚴格,導致一部的農村宅基地無故流失甚至當作工業(yè)用地,極大的損害了農民的相關權益。
在農村的新宅基地政策實施之后,如若發(fā)現不符規(guī)定的買賣,村委不僅有權沒收其手中的宅基地,還可以將其起訴至人民法院。所以,新規(guī)定實施之后,會讓一部分發(fā)土地財的人日子很不好過。
六、宅基地拆遷補償
新政策實施之后,再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情況,就要實行“分開補償”的方式了。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補償之后,然后再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宅基地,讓其在宅基地上蓋新房。
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
宅基地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fā)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以及進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guī)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規(guī)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后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
宅基地繼承問題
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guī)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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