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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上海二胎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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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上海二胎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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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上海二胎最新政策

        一、可以申請上海市單獨二胎的公民

        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生育第二胎:

        (1)雙方均為上海市戶籍,并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為上海市戶籍、另一方為非上海市戶籍,并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

        二、可以被認定為“獨生子女”的公民

        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認定為“獨生子女”:

        (1)本人為父母生養(yǎng)的唯一子女。即:無同父同母、無同母異父、無同父異母、無收養(yǎng)的兄弟姐妹。

        (2)本人為父母依法收養(yǎng)的唯一子女。即:被養(yǎng)父母依法收養(yǎng),且為養(yǎng)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養(yǎng))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為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為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請生育第二胎的部門

        符合申請條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計生工作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

        (1)夫妻雙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戶籍的,向上海市戶籍地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

        (2)夫妻雙方都是上海市戶籍的。其中,

       ?、匐p方都是農業(yè)戶口的,向男方戶籍地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

       ?、谄渌麘艨谛再|的,向女方戶籍地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

        四、辦理上海市單獨二胎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復印件與原件;

        (2)夫妻雙方近期二寸合照;

        (3)獨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認定其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4)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體材料要求,請事先撥打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政策咨詢電話。

        上海單獨二胎辦證所需證件及辦理流程一、上海單獨二胎ban證所需證件

        1、戶口簿:申請人雙方戶口簿(1本),原件及復印件。

        2、再生育申請表:女方申請人攜帶居委蓋章的獨生子女證明,到自己戶口所在地居委,填寫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請表,然后回申請人各單位寫意見蓋章(2章)。

        3、身份證: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2個),原件及復印件。

        4、結婚證:申請人雙方的結婚證(2本),原件及復印件。

        5、獨生子女證明:夫妻雙方母親單位或戶籍地村(居、社區(qū))委會出具的只生育一個孩子證明。如夫妻父母有離異再婚的,需離異父母雙方單位或戶籍地村(居、社區(qū))委會出具只生育一個孩子證明。

        6、生育證明: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7、其他:根據不同條件,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本人是獨生子女的聲明、相關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診斷證明材料、革命傷殘軍人證、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從事出海捕撈有關證明、收養(yǎng)證明等);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上海二胎政策變化

        變化1:婚假天數有增無減

        新舊條文對比——

        [原條例]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晚婚”界定:男年滿25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23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

        [新修條例]

        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刪除原條例關于“晚婚”的界定。

        解說:再婚也可享10天假

        對大多數原本就劃入晚婚的人群來說,福利沒有變。不過,以前早結婚或者再婚只有3天婚假——新版條例實施后,合法早結婚和再婚人群將比以前多7天婚假。

        變化2:二胎同享“生育假”,男性陪產假增7天

        新舊條文對比——

        [原條例]

        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晚育”界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24周歲的,為晚育。

        [新修條例]

        女方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

        刪除原條例關于“晚育”的界定。

        解說:生育津貼也相應漲了

        新版條例實施后,生育二胎的待遇等同頭胎——都可享受128天假期以及相應的生育津貼。此外改變比較大的是男性陪產假,從原來的3天增加到10天,支持男性多照顧生育后的女性,也體現了全面兩孩政策后的人文關懷。

        變化3:重組家庭也可生二孩

        新舊條文對比——

        [原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此處細則略,詳參2014版《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新修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qū)、縣或者市殘疾兒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解說:重組家庭一家能有幾個娃?

        此次修改條例除了解除“單獨二孩”的限制,也適當放寬了婚前生育子女的數量。按照新條例,對于重組家庭來說,如果婚前雙方已各自有兩孩,仍可再生育共同的子女。

        變化4:“獨生子女光榮證”退出歷史舞臺

        新舊條文對比——

        [原條例]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歲以前,由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其頒發(f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新修條例]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歲以前,由區(qū)、縣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其頒發(f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新修版對于原條例中憑該證可享受的相應獎勵條款未作刪除。

        解說:獨生子女獎金“老人老辦法”,已領不退還

        按照新修條款,獨生子女獎勵將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在國家全面放開二孩之后出生的“獨生子女”,其父母將不會再獲頒《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而對于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父母仍可憑光榮證繼續(xù)享受相應獎勵。

        不少市民關心,放開二孩后已經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是否需要退還?對此,國家衛(wèi)計委此前曾明確作出回應——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上海陪產假規(guī)定

        1.符合《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陪產假3天。

        2.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參加綜合保險繳費的外來從業(yè)婦女,如果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的,產假工資由單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

        3.在本市醫(yī)療保險定點機構發(fā)生的,符合基本醫(yī)療保險《三個目錄》規(guī)定的生育費用,由綜合保險按照住院醫(yī)療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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