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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什么責任(2)

      時間: 煒杭741 分享

      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什么責任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tǒng)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tǒng)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tǒng)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tǒng)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tǒng)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tǒng)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tǒng)

        1.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jié)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guī)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jù)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jù)《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fā)《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guī)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犯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zhí)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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