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guī)定的三種訴訟時效期間有哪幾種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沒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國家對于三種訴訟時效期間具有規(guī)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我國規(guī)定的三種訴訟時效期間的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規(guī)定的三種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另外還有4年的特別訴訟時效,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所以,只要記住“特別訴訟時效”;其他的一般都是“2年”。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或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起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shù)脑V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特征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
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睹穹ㄍ▌t》139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在最后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xù)到最后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xù)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xù)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fā)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訴訟時效的效力范圍
關于訴訟時效的效力范圍,即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經過是否及于從債權的問題,中國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權利消滅,從權利自然消滅,即主權利的消滅效力及于從權利。 《擔保法》第52條、74條、88條也僅概括規(guī)定,主債權消滅,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同時消滅。實務中,對主債權因時效期間經過是否導致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消滅尚存爭議。筆者認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權利人設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積極行使權利的意思,故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不宜使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效力消滅。
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合同債權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每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筆者認為通常應做如下分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同時,所謂的“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至于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并不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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