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
全面建立和執(zhí)行政府采購制度對規(guī)范財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加強廉政建設做出了有判斷力的嘗試。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供你閱讀參考。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之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政府采購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墩少彿ā冯m然已經頒布實施,但具體的實施細則并未出臺,《政府采購法》只是一個框架,對具體的采購行為,未做明確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的范圍涉及的貸物、工程和服務,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攤販標管理辦法》對工程類采購只字未提。這就將使縣(區(qū))一級政府采購執(zhí)行中缺乏法律指導,具體操作中的范例作參考,工作難以把握改度。
(二)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作用不突出。要做好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必須建立“技術”專家?guī)靵斫鉀Q評委的來源,由專家評委合理地評標,現縣(區(qū))一級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招標中也能夠按照《采購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專家的意見,采購監(jiān)督管機構和執(zhí)行機構不干涉評標活動,由評審專家小組明確中標人,但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縣(區(qū))級采購規(guī)模較小,還主要集中在貨物類,招標的工程和服務一般也比較簡單,因此在公開招標中,可能的技術分析比較少,尤其是型號固定且有限的幾種品牌。在評標中可由評審專家商討的余地就非常小了。例如單一來源采購或詢價采購,評審專家除了對各供應商的資質和貸物的真假質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術性指導,聘請評審專家的意義就失去了。由于縣(區(qū))級地方財力緊張,臨時預算較多,采購規(guī)模較小,詢價次數較多,從經濟意義上和效率上講不可能每次詢價都聘請專家來提供服務。
而《政府采購法》明確規(guī)定: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實際操作中不能為1萬元左右的底價采購,而聘請幾個專家,況且聘請專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購信息披露不盡人意。政府采購之所以被稱為“陽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點“公開”,為統(tǒng)一規(guī)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發(fā)布行為,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但從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基層信息披露不盡人意,由于時間緊急,采購規(guī)模較小,公開招標的也客觀原因,縣(區(qū))級招標信息只能在有限范圍內公布。綜合考慮售后服務因素,規(guī)模不是很大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都愿意選擇本地的供應商。
(四)招標采購效率低下。政府采購以資金的落實到采購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xù)繁瑣,工作效率不高,采購單位申請購置物品時,需辦理各種名目的手續(xù),既延長了采購時間,也牽扯了采購單位過多的精力。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之解決采購問題的對策
(一)盡快出臺政府采購實施細則。建設國家或省級立法機關盡快出臺實施細則。對政府采購工作作出詳細、全面且便于縣(區(qū))級操作的實施細則,使政府采購工作不再“摸著石頭過河”。
(二)在整個招標過程中充分利用評審專家的專業(yè)知識。對于評審專家我們不僅要讓他們在評標中發(fā)揮共知識技術的優(yōu)勢,而且在制作標書的過程中就應該邀請他們給于評審的指導,明確技術指標,這樣為以后在評標中對各供應商的投標書進行科學的、系統(tǒng)的、合理的提供良好的基礎。對聘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作出長期,對于價格變化不大,采購次數頻繁的可以協議供貨制度。
(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進行政府采購信息的公布。首先我們必須要求采購人嚴格按采購預算執(zhí)行,有預算也必須提前一個月上報采購申請,以滿足公開招標在時間上的要求,這樣才能保證每一次招標,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競爭性談判,還是詢價采購都可以在相關的載體刊登相應的采購信息,為節(jié)省政府采購開支,優(yōu)先在免費《中國財政報》雜志上發(fā)布公告,充分利用市、縣政府網絡進行宣傳,提高招標的透明度,熱忱邀請各地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公布中標結果,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讓每次招標活動都在透明、公開、公平的環(huán)境下進行。
(四)減少審批環(huán)節(jié),縮短審批時間。
隨著部門預算的衽和政府采購的逐步規(guī)范和深化,應該考慮在確保財政支出管理的前提下進一步減少審核環(huán)節(jié),以滿足高效、便捷的采購要求。在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中要盡量縮短所用時間,制定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中所必須的時間要求,采購中心在具體組織實施時,要增強服務意識,強調時間效率,在規(guī)范操作的前提下,盡可能滿足采購人的合理要求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的相關內容
一、競爭性談判概念與含義
在采購項目中的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雙方滿意協議的過程。因此,競爭性談判就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后確定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招標方式。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構成了競爭性談判的要素:
1.談判主體:必須是在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方,即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
2.組織者:須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組織;
3.參與者:必須有多家供應商參與(通常不少于三家);
4.過程:實施的過程是必須要通過談判進行;
5.結果:在談判的基礎上,從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中確定出成交供應商。
二、適用條件
競爭性談判的使用條件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一是適用的范圍、二是適用的情形。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的條件: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采購的對象主要是指貨物或者服務;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只適用四種情形,當出現其中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采購。
這些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有三種情況: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后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guī)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軟件系統(tǒng)的開發(fā)與設計。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由于公開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采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采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guī)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以前不曾采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三、性質特點
競爭性談判實質是在“競價談判”為主,的同時敲定采購合同主要條款的過程。也就是說: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分別進行多輪討價還價,同時就貨物的制造廠商、品牌、技術規(guī)格以及供應、運輸、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交易條件、其它相關條款等合同要素達成共識的藝術。談判要求談判人要綜合運用判斷、謀略和相關常識。因此,競爭性談判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方案的細節(jié)進行面對面的商談,而不僅僅是交換采購文件。
與招標采購的對象的特點相比,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對象特點具有較明顯的極端性:一方面,采購對象具有特別的設計者或者特殊的競爭狀況,此種情況下很少能形成市場競爭,價格也不能確定,因此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對采購對象的制造、供應、服務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價,從而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談判方法;另一方面,采購對象過于通用、通常,市場競爭過于成熟,甚至趨近于老化,并且采購對象成品化、模式化,這種情況下,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對象沒有更多的對比、評選的內容,而只是通過談判使價格、服務等要素更為理想。物流哪種情況,在多家供應商參與的情況下,采用競爭的方式,通過多輪談判報價,對各種采購因素及內容細節(jié)在談判過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討論,并能加以調整,最終使總體方案報價更優(yōu)惠的價格。
四、優(yōu)缺點分析
競爭性談判是一種特殊的采購方式,是在某些以招標方式難以完成采購目標的特定條件下采用的。該種方式有著比較明顯的優(yōu)缺點,只有能夠合理地發(fā)揮其優(yōu)點、規(guī)避其不足,便能使該方式更有效地實現采購目標。
競爭性談判的優(yōu)點主要表現在:
1.凡屬于特殊規(guī)格貨物采購,經營的廠家不多,有時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幾家,競爭的對象少,采用談判確定成交,比較合理;
2.凡采購的貨物屬于成品化比較高,各市場因素十分透明的,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可以簡化采購程序,提高效率;
3.有利于緊急采購,及時供應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資和服務;
4.能對一切條款內容細節(jié)進行詳細洽談,更容易達到適當的價格和一致的協議;
5.可選擇適當的對象,并兼顧供應商以往的業(yè)績,確保采購安全,防范采購風險;
6.有利于政策性目標的實現或互惠條件的運用。
競爭性談判的缺點主要表現在:
1.無限制的獨家談判,容易造成廠家抬高價格;
2.違反自由競爭精神,助長企業(yè)托拉斯壟斷價格,阻礙工商業(yè)的發(fā)展;
3.秘密談判,容易給參與者或操作人員造成串通舞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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